广告承诺赠车库 售房合同却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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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25 东方网 | ||||||||
东方网2月28日消息:房产商登广告承诺赠车库,但购房者在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库的价格,并且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购房者李先生于去年12月底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商退还车库的款项,日前松江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李先生向松江某房产公司预订了商品房一套,并预付了订金1万元。公司在2001年期间曾印发宣传资料承诺将赠送车库。2003年12月,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
在庭审中,李先生认为,房产公司的宣传资料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违反了赠送车库这一合同内容,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收取的车库款项近6万元。 房产公司辩称,公司在广告中的承诺并非针对李先生所购的房屋,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库的价格,车库就是双方买卖的标的物。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同中已经对车库的性质和价格有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实际也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宣传资料和广告中的内容已被合同的内容所替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申思明 (来源: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