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告医院过错导致母亲死亡索赔1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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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2:56 新京报 | ||||||||
起诉书中称北大人民医院过错导致其母死亡,被告认为不存在过错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国内首例试管婴儿起诉医院案在西城法院开庭。7个月大的试管婴儿雯雯(化名)作为原告,状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母亲在生下她两个月后去世。
试管婴儿为母索赔 雯雯的父亲方先生及两位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来自湖北的方先生原来在北京一家外企做首席代表,事情发生后,带着女儿返回了武汉。 方先生称,他和妻子恋爱8年后结婚。2003年,妻子在人民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 去年6月22日,妻子做产前检查时被查出患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处理计划为“尽快阴道分娩”。6月24日到28日,医院5次为妻子注射了催产素。其间,因为妻子疼痛难忍、尿血,家人曾要求医院做剖腹产,但医生说产妇血小板低且动过手术,适合顺产。家人听从了医生的建议。 去年6月27日9时,医院为妻子实施了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15个小时后,妻子才生下女儿。但被转到病房不久,妻子突然出现不适,心肺停止并丧失意识。医院为深度昏迷的她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9月18日,昏迷了两个多月的妻子停止了呼吸。 方先生认为,医院在产妇存在多种不适宜进行阴道分娩因素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剖腹产,严重违反医学常规,误导家属认为剖腹产对产妇有害,未尽合理告知义务,救治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刚7个月大的雯雯作为原告,向医院索赔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患者签字医院可否免责 面对患者家属指责,人民医院称,自己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并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误导”,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 同时医院多次提到,在采取关键的医疗措施上,都是经过患者和患者家属同意签字的。如“家属同意进行催产素引产”,“医院建议应尽可能阴道分娩,家属同意并签字”等。 对此,原告律师提出“专家责任”问题,他认为,家属不懂医学知识,只有听从医生的,尤其是在患者危急情况下,无法不签字,但医院不能因此就规避掉自己的责任。 原告一方认为医院应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表示不申请做医疗鉴定。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时间,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