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漏罪一年后“补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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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3:09 新京报 | ||||||||
一犯人强奸罪行未做处理,被追诉后添刑5年 本报讯(记者张剑锋通讯员宋玉琴古芳)涉嫌强奸后逃逸的杨某,5年后因其他罪行被判刑5年,而他的强奸罪被漏掉了,宣武检察长在接待日获知此事后督促追诉。昨日,宣武检察院人员表示,此案已再审再判,杨某强奸罪成立,被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2003年底,在宣武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上,一来访群众反映,1998年,他的儿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当时和其子同案的杨某逃跑了。2003年6月,杨某因涉嫌伤害罪被逮捕,但后来在判决时,没有对当年他涉嫌强奸的问题进行审判。 检察长王忠华向来访人了解了情况后,当即承诺:“如果反映情况属实,我们一定追诉”,此后,宣武检察院调查获知,杨某于2003年12月5日因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刑5年,但确未涉及他1998年的强奸罪行,便向丰台区检察院反映了情况。但因杨已交付执行,根据规定漏罪应由犯罪地宣武区公安分局侦查,后经与有关单位的多次协调,杨最终于2004年11月4日被解回宣武区再审。2005年1月18日,杨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