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有充分告知持卡人可两倍索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7:18 齐鲁晚报 | ||||||||
消费者诉苦不了解银行规定,因此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风险。但银行认为,信用卡持卡人签了字,就等于认可了密密麻麻的章程或领用合约,至于免息期、利息、罚息等如何规定的,持卡人应该仔细研究明白,银行并不是故意设陷阱。 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持卡人当初办卡时并没有仔细研究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或章程,结果糊里糊涂地签上了字。银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经常这样说:“这些在办卡的合约里都
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李燕东律师认为,信用卡章程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以某银行的贷记卡章程为例,值得商榷的条款很多,如“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银行),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等。 李燕东律师说,处在弱势一方的持卡人,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银行必须充分告知,并确定对方确实理解并接受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惯例,这种条款作为特别约定,应该用其他字体标出来,用黑体字加重。 李燕东律师给持卡人出了一招:信用卡持卡人可以把当初办卡时银行做的信用卡宣传材料包括广告拿到手,由于宣传材料只宣传贷记卡有利的一方面,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法院会支持持卡人的双倍赔偿要求,信用卡合约由于与广告内容不同而不具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周爱宝 实习生徐涵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