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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特稿: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1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新闻背景:

  2003年4月11日上午9时左右,王俊骑自行车途经兴梅南路与双合路交叉道口左转弯时,恰遇李梅驾驶大客车直行,大客车右前保险杠刮擦到自行车后部右侧,致王俊跌倒头部着
地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王俊在医疗、护理、误工等方面产生的经济损失高达27万余元,其中,李梅预付了16万余元。半年后,王俊将李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7.8万余元。庭审中,随着违章、刹车系统有故障等问题的暴露,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变得复杂、蹊跷起来。

  庭审直击:

  争议一:是谁闯了红灯?兴梅南路(南北向)与双合路交叉道口是丁字形路口,路口有信号灯,但没有监控设施。庭审中,双方均称对方有闯信号的行为,事发时到底是大客车闯红灯,还是王俊骑车闯红灯,成为这起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事故发生后,梅山公安分局东区派出所,分别于当日10时50分、10时55分、14时50分对薛峰、李梅、黄超调查询问。薛峰,某公司保卫部协勤员,当时站在事发路口疏导交通,他陈述:“大客车由北向南进入路口,这时,有一辆自行车由东往西已进入路口并往南左转弯,此时,东西向是红灯,南北向是绿灯,大客车行驶方向是绿灯……”李梅,肇事大客车驾驶员,她陈述:“当时通过路口是绿灯。”黄超,某公司职工,事发时站在公司门口,他陈述:“南北向是绿灯。”庭审中,王俊请来三位证人述说当时的情况,而他们的证词却都与警方的调查有出入。徐明,某单位驾驶员,他陈述:“事发后,我及时赶到现场抢救伤员,当时协警薛峰也在现场帮助救人,我听他说是因为大客车闯红灯造成的。”张君、吴林,王俊哥哥单位的同事,两人均称:“2003年4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我们陪王俊哥哥在事故现场,协警(薛峰)主动走过来称事故是由大客车闯红灯造成的。”合议庭认为,薛峰、李梅、黄超的陈述,是公安部门调查所得。徐明、张君、吴林均是传闻证据,且张、吴二人是王俊哥哥的同事,与其有一定利害关系,而王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另外,公安机关调查所得证据证明效力显然大于徐、张、吴三证人的证言,故法院采信事发时王俊骑车闯红灯的事实。争议二:大客车刹车系统是否有故障?事发后,公安部门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肇事大客车右后轮刹车拖印3.25米、左前轮2.8米、左后轮2.85米,右前轮无拖印记录。2003年5月27日上午,距事发47天,市车管所拟对事发后即停在派出所的大客车进行检测时,发现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刹车机油已漏,无法检测。针对这些“特殊”情况,王俊认为,肇事大客在事发前刹车系统就存在故障。对此,李梅表示,无法检测是因为停放时间较长,刹车油已漏完。现场图上未见右前轮的刹车拖印记录,可能是交警勘查现场时漏标,且事发时该车刚做过二保,刹车系统完好,但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合议庭认为,依一般常识,大客车在采取制动时,如果在平坦道路上车轮无刹车拖印,应认定制动为不合格,即使在不平坦道路上,采取制动时,凸的地表面也应有一定制动磨擦痕迹,即四轮均应有制动拖印。大客车停放47天,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制动液是如何泄漏的前提下,制动液有可能从制动不合格的车轮处渗出,造成制动液漏完。可见,本案中肇事车制动系统存有故障的可能性较大,由此,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

  一审判决:

  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李梅驾驶制动存有故障的大客车行至T形路口未减速,因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在T形路口闯红灯向南左转弯的王俊,导致车头前部保险杠右侧刮擦到自行车尾部右侧,致王俊从自行车摔下头部着地受伤。李梅的违章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负责任。王俊违章闯红灯、占路行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负责任。可见,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责任大体相当,应负同等责任。王俊主张精神抚慰金,因其伤情尚不稳定,无法做伤残等级鉴定,其残疾赔偿金的诉权仍存在,本案暂不做处理。综上,李梅应赔偿王俊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50%,计13万余元,而李梅已实际预付给王俊赔偿款16万余元。据此,判决驳回王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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