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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社用餐手提电脑失窃,状告茶社诉求被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男子在茶社用餐时,电脑包被人偷走。在窃贼没被抓获的情况下,该男子以茶社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向茶社索赔。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去年7月7日晚8点,刘东(化名)约了同事等4人到一家茶社三楼用餐。4人边吃边聊,到了晚上10点左右,刘东他们听见邻近的3个客人在高声说话,还与服务员大吵大闹。刘东等人便开始看热闹。等到那3个客人离开时,刘东突然发现自己脚边的电脑包不见了。刘东顿时慌了,因为电脑包里不止一台价值6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还有很多重要资料
以及2000多元的票据。刘东立即报警,警方从茶社提供的大厅录像中发现,电脑包是被那3个客人中的一个拿走的,但窃贼至今未被抓获。去年9月,刘东将茶社告上法院,要求茶社赔偿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并索赔精神损失费3000元。刘东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他在茶社消费时应得到人身、财产安全最起码的保障。刘东说,事发时,茶社仅有一名无任何防盗经验的服务员在大厅服务,茶社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对于刘东的起诉,茶社负责人认为,刘东的财物损失应找窃贼索赔。茶社已经在一楼进门处、吧台及多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语,告知贵重物品可寄存,并表明如不寄存遗失,店方概不负责。事后,他们又提供录像积极配合,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据悉,前不久,建邺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东的起诉。

  律师点评

  丢失物品茶社为何不担责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刘东在茶社接受服务时,确实应该享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可为什么法院会驳回他的起诉呢?对此,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龙才解释说,刘东虽然是在茶社丢失物品,但物品是被人盗窃的。因此,窃贼是刘东财产损失的赔偿者。刘东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预见性。他在开放式的公众场所消费,不寄存物品,就该注意自身携带财产的安全。茶社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茶社提供寄存物品的服务,并设有多处安全提示警示消费者,其安全保障措施已对消费者尽了相应义务。刘东没有选择由茶社保管物品,而因自己疏于管理而丢失了物品,应自己承担责任。(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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