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3.1实施 市民健身可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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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3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2月28日讯 (通讯员 李红记者路萌)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收费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对部分人群免费或优惠开放;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经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批准,《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是全国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外第二个省辖市制定的全民健身条例,也是我省第一部地市级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将每年的5月定为淄博市全民健身月。 条例中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健身运动会,推动本地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以及需要有专门服务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民的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据了解,淄博市第5届全民健身节、张店区第1届全民健身节也将在3月1日同时开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