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报告今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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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0:10 每日新报 | ||||||||
《刑诉法》第35条原有内容是: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建议的范本是:辩护人的职责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运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方法和手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新报讯【记者张敬】本市律师首次参与国家立法,修改《刑诉法》第35条的工作,历时四个月后,已于昨天按时完成。今天,解读“天津市律协刑委会修改《刑诉法》第35条成果报告”将递交到全国律协和司法部。本次由律师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参加国家立法在中国还是第一次。 全国律协修改《刑诉法》课题组组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沈兴政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本次修改的《刑诉法》是1997年实施的,和律师有关的31个题目分别由全国 31个省、市、地区的律师参与修改,而本市的题目就是对《刑诉法》35条做出科学、客观的修改。 解读“天津市律协刑委会修改《刑诉法》第35条成果报告”经过三易其稿后,已于昨天全部完成。《成果报告》全文16532字,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对 35条提出 6点变化,12条建议。 《成果报告》显示,原内容与范本建议内容比较共有6点变化:一是把“责任”改为“职责”。解决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二是增加并明确了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解决了辩护人介入的提前和后续。这一点意味着,律师从侦查到死刑复核都参与其中,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使他们的生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三是扩大了方法和手段,明确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方法和手段。”第四点变化是把辩护与提供法律帮助合一。五是把“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修改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第六是将原来的35条调整到36条。 沈兴政介绍,本次《成果报告》,对与 35条相关条款的修改提出了12条具体建议。35条修改后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以人为本,更进一步使无罪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因为律师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涉诉人的利益。也可以说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 负责此次修改任务的是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沈兴政、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汇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丹,他们均为本市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分领本市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之职。2004年11月,成立了由刑委会正副主任、资深律师、专家学者十二人组成的工作组,制定了计划、明确了分工,此次参与修改35条的律师共计76名。 此次修改《刑诉法》,天津律协刑委会通过开设网站、提交业内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相关座谈、媒体宣传、文本起草等多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将35条的修改做到科学、客观。而问卷调查是此次修改《刑诉法》的重头戏。问卷不仅注意到了被调查者的职业、性别、年龄、学历、月收入及本人或近亲属是否受过刑事追诉等不同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可能存在的差异而且注意针对《刑诉法》第35条修改可能涉及的16个紧密相关问题。为了解决问卷调查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刑委会还特别向正在受到刑事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服刑的人员发放了一定数量的问卷。同时,也向农民和外省市发放了一定数量的问卷。 沈兴政说,本次律师作为一支独立的队伍参与《刑诉法》的修改意义重大。无论本市律师的修改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天津律师都将在中国的司法进程中留下重重的一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