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上班厂方将他辞退 一民工年前愤而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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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0:31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他是外地来锡的民工,工伤之后上班,厂方突然将他辞退。 就在千家万户忙着过年的时候,他将一纸诉状递出。 记者见到了这名叫陆凤来的安徽民工。他说,2003年10月22日,是他永远不会忘记的一天。当天下午1时40分左右,正当他在锡安达防爆股份有限公司铸铝车间里舀铝水时,铝水
他要求厂方开具辞退的书面材料,但厂方予以拒绝。11月18日,他向惠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认为,仲裁裁决书中虽然认定厂方辞退他无效,但在最后的裁决表述里没有明确,导致厂方对他依然不理睬。而且裁决以追偿时效2个月为依据,仅支持他1个月643元工伤期间的工资补偿要求。 记者与厂方取得联系,厂方一领导解释说,陆凤来出工伤自己也要负部分责任。工伤后上班驾驶公司车辆时又将车撞坏,厂里对他已经仁至义尽,辞退职工也用不着书面材料。 对于643元的补偿,陆凤来越想越不明白,他询问律师得知,2004年2月3日江苏省高院下发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他花90元钱,买到了厚达1000多页的《江苏省高院规范性文件》一书,在其中找到了这样一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算起,2年之内有效。于是,他郑重地从安徽合肥请了律师,于2月4日将起诉书送达惠山区法院状告厂方,法院已经予以受理。市疾控中心也受理了他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有法律工作者对此评价说,由被动地接受法规教育,到主动了解法规,甚至抠出很细致的条文,不管案子最后的胜败,陆凤来都是证明民工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的一个例子。(沛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