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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时投入万余 如今才得八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1:03 今晚报

  本报讯公公卖房时,连带儿媳建在自家院内的鸡舍一并出卖。儿媳为此一纸诉状呈至法院,要求公公及买受人予以赔偿,并以房屋涨价鸡舍亦应升值为由,提出了高出出卖价格25倍的索赔款。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公公按出卖价格返还儿媳鸡舍款800元,驳回了该儿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系温某之儿媳,家住本市津南区,于2001年春天与他人合伙养鸡,并将一处鸡舍
建在温某院内。同年9月,刘某与合伙人散伙,鸡舍按约定归刘某所有。2004年7月,温某将所住房屋出卖,同时将刘某建于院内的鸡舍以800元价格卖与了同区的赵某。买房后,不知内情的赵某将鸡舍拆除。刘某得知后大怒,遂起诉要求公公温某及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鸡舍确属刘某所有,但考虑到鸡舍已被拆除,其价值无从评估,故可由温某将出卖鸡舍所得款800元归还刘某。赵某因从温某手中购得鸡舍,当时并不知鸡舍具体所有人,属于善意取得,为此,赵某对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刘某不服,认为其建鸡舍时支付费用1.2万元,如今房屋涨价,鸡舍也应升值,因此要求二被告赔偿2万元应属合理请求,遂上诉至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所有人对该鸡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温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出卖给赵某,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对此,温某应承担责任。关于刘某主张建鸡舍时支付费用1.2万元,且现已升值问题,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和相关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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