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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报告定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1:03 今晚报

  本报讯本报于2004年11月20日报道《本市律师首次参与国家立法》一文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市民致电询问进展情况并积极提供参考意见。经过四个月的调查研究,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修改《刑诉法》第三十五条成果报告”于昨日完成定稿并于今天正式提交全国律协及司法部。

  该《成果报告》显示,范本建议内容与第三十五条原内容相比有六大变化:一是把“
责任”改为了“职责”,解决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二是增加并明确了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解决了介入的提前(侦查)和后续(死刑复核),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三是扩大了方法和手段,明确辩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四是把辩护与提供法律帮助合一。五是把“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修改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第六是将原来的三十五条调整到三十六条。

  此外,为与三十五条修改同步,市刑委会还就辩护人的委托、辩护权的行使等相应条款的修改提出了10点建议。 (孙启明)

  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内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意见范本为:辩护人的职责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运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方法和手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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