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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暴死采石场 家属不明死因至今未见死亡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1:13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世上竟有这样的稀奇事,人死了都化作了一捧黄土,家属竟开不到死亡证,这等怪事却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军山镇永固采石场

  31岁的申波是湖北枝江人,2004年2月到武汉市蔡甸区军山镇永固采石场打工。工作很简单,就是站在一个碎石机台上,等汽车运来的大石块倒进漏槽后,他用钢钎时不时地捅一下卡在漏斗口的大石块,而在其脚下的碎石机将大石头打碎后,整个工作就算完成了。谁
也没有想到去年10月1日上午10多钟,他竟死在了工作台上,申波的母亲朱守英和姑姑说:

  母亲:“到晚上9点半才给我打电话,说生病了,叫我来看,来了以后,他们都说他是病死的。”

  姑姑:“实际上娃不是病逝的,都是他们自己下的结论。娃早上4点就起来上班了,上班好好的怎么会突然之间病死了呢?。”

  申波死后,当事双方在军山镇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一个民事调解协议。协议认定:申波是因暴发性疾病而亡,厂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补偿申波家人46500元,丧葬费用由厂方承担,双方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此事。此事看起来已经作了了结,但申波的母亲说,申波生前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是疾病而亡,这份保险根本不能理赔。而儿子究竟是如何死的,没有一个确切的证明,到如今儿子也没有死亡证。

  朱守英说,儿子其实是被飞溅的石头打死的,而非协议上所说的暴病而亡,其依据是事发时抢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的一份急诊病历。这份病历的主诉一栏里记录的是:“头部受伤”,医生诊断一栏里写的是:“额面部受伤,死因不明。”

  那么,申波到底是怎么死的?记者来到了申波所在的永固采石厂上级单位,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军山街的石料综合加工总厂,记者采访了总厂书记邵光浦,他认为:“申波的死已经有结论了。”

  记:“你们说申波是心脏病突发的依据是什么?”

  邵:“是根据这个病人的情况和这个厂里的工友说的,他以前抬电机时晕倒过,那次是瞬间失去知觉,如果没有人在身旁,他很可能很快死亡,他有这个现象。”

  记:“这个心脏病作过司法鉴定没有?”

  邵:“这个没有搞。当时我们是要搞,他们家里不同意,说人死了要留个全尸。”

  按这位邵书记的说法,申波是病死的,那么谁又见证了申波的死亡过程呢?申波当时死的时候,工作台上只有申波一个人。据最早发现申波倒在工作台上的一名刘姓工友介绍,申波到底是怎么死的,没有人在第一时间看到。因为当时工作台上只有申波一个人。

  刘:“我们是早上4点上的班,我和他在这里拗槽。10点钟的时候,他一个人在那里打钎子,我到上面去拿牌子,把牌子拿下来的时候,他已经歪道了槽口的边子上了,我把他一抱,我叫他,他不作声,我当时估计是否是钎子或是石头打的,我就喊人:说申波被钎子打了,就喊老板,老板就把他送到同济医院。”

  记:“头上是否有伤?”

  刘:“头上确实有伤,嘴巴里还有点血。”

  按刘师傅的说法,申波在出事前一切正常,而且当时他抱申波时,申波的头部确实有伤,所以,申波的母亲怀疑申波是工伤事故而亡。那么,在武汉市蔡甸区军山镇司法所所作的调解书上,怎么会把申波的死亡原因变成了暴发性疾病而亡呢?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调解的武汉市蔡甸区军山镇司法所所长刘建林:

  刘:“因为死因不明,我的调解书上写的是暴发型疾病而亡。(当时)法医已经请好了,他家里不同意尸检,要就全尸。”

  记:“那你写暴发性疾病的依据是什么?”

  刘:“这个我们也不懂,他死的原因只能在同济找教授。反正人死了,我们要把他处理平和。”

  记:“按照法律规定,你应该看到什么材料才能给他下一个暴发性疾病的结论?因为调解书上写的是:“暴发性疾病”而亡?为什么非要说他是暴病而亡?”

  刘:“那我只能这样推断,你问我,我也解释不清楚。 ”

  记:“你怎么能是推断呢?你写的字是有法律效力的。”

  刘:“这个人不会无缘无故的死唦。总得找个死因唦。”

  就这样,由于双方就是否尸检达不成协议,申波竟被推定为了爆发性疾病而亡。而且,司法所所长刘建林告诉记者,病死的要赔得多一些。那么,究竟是病死的赔得多还是工伤的赔得多?申波的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原因是什么?这一切的谜有待我们去解开。。。。。。

  哭啼中签协议,雾里看花不见死亡证

  到如今,33岁的申波已经去世100多天了,人已经变成了一捧黄土,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他的母亲到如今也没有拿到他的死亡证。

  朱:“当时签字时我要儿子的死亡证,他们说现在是休息时间,开不到,叫我先回去,等他们上班了,给我开了邮寄过来。可回去以后,一次一次打电话过来,都不给我们开。我儿子就算是病死的,也得要一纸证明吧。”

  那么,申波的死亡证到底卡在哪里?记者找到曾经办理申波身后事宜的永固采石厂老板家属以及永固采石厂总厂书记邵光浦,他们的回答是:

  家:“死亡证都在火葬场了,在哪翻得到,否则怎么火化呢?”

  邵:“那个死亡证给你有何意义呢?死亡证不在我们这。”

  他们一口咬定死亡证在武汉市玉笋山陵园管理处,于是记者顺此线索找到了玉笋山陵园,该园档案管理人员查阅了申波的底单后,告诉记者死亡证不在他们哪儿,具体原因是:

  工作人员:“人死亡后,由医院里开具医学死亡证明,然后,凭医学证明在卫生防疫部门开安葬许可证,这样才能火化,如果是特殊尸体的话,比如伤、残、案件的等,那么要经过公安部门,要验尸报告确定死亡原因,然后,我们才会出具火化通知单,才能火化。”

  记:“那死亡证还会在你们这吗?”

  工作人员:“按道理应该在我们这,但由于涉及丧户要办劳保、福利以及单位办保险,我们一般退给了丧户,一般都不留。”

  记:“是在火化验证后退给他吗?”

  工作人员:“对。”

  由此看来,申波的死亡证并不在陵园管理处。没有死亡证,按理申波就不能被火化处理,可申波为什么被按常规处理了呢?记者仔细查验了申波的火化底单,发现与正常的火化单有明显不同,上面特别注明经办人为董长峰,这个董长峰是何许人士?原来他是陵园停尸房的看门人,为什么申波的火化手续要这个人经办呢?记者在停尸房的门口找到了他,董长峰回忆道:

  董:“当时,他的死亡证上没有公章,我们认为它无效。当时送他来的派出所长吴广明打招呼,他说他是代表永安派出所的,可以签字担保,另外当时还有司法所的所长也同时签字,用的都是身份证。”

  记:“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两个人都给你签字?”

  董:“对。”

  记:“是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才火化的?”

  董:“对,这样算是履行了有正规的手续,我们才火化的,当时还有我们的馆长在一起。”

  原来,是当地派出所所长和司法所所长两人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作保,陵园才按正常的手续办理了申波的火化事宜。那么,这两个懂法的人为什么要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担保,而不开具正规的死亡证呢?为什么他们要按老板的意思说申波是病死,而非工伤或其它的原因死亡呢?派出所吴广明解释:

  吴:“我们只知道人死了,至于死亡原因?第一我们不是医生,第二他们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尸检,我们怎么能说他是怎么死的呢?”

  记:“既然你不知道他是怎么死的?那为什么在火葬场你要用自己的身份证作担保?死亡证上不盖章呢?”

  吴:“公安机关只管案件死亡的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死亡的,如何排除是非正常死亡的,我们公安机关只证明这个就行了。”

  吴所长的解释听起来头头是道,看似按规矩办事,殊不知,当死者申波的母亲找他开申波的死亡证明时,他却说不能开。理由是他不知道申波是如何死的。这就有点蹊跷了,火化申波时要证明,他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件为场方、老板作担保,轮到死者家属索取证明书时却说自己不知道死因,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公正性。

  军山镇司法所所长刘建林的解释更是让人感到意外,他的理由是为死者考虑:

  刘:“如果按工伤处理不了这么多钱,考虑到死者还有小孩和母亲,双方达成协议,尽量把后事安排好。”

  派出所、司法所的这一说法,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利益而将工伤变为了疾病死亡,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

  “暴病而亡”是为了老板的利益

  鄢少泉,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副主任。蔡甸区处理工伤事故都在他那儿,他告诉记者,在蔡甸,工伤死亡的一般赔偿金额在7万元左右,申波死亡因当时厂里向他们报告的是病死,在正常情况下,采石厂给死者补偿46500元是不正常的,那为什么当事双方都接受这一数额?无非双方各自有自己的打算。

  鄢:“死者家属认为,如果尸检是因病而死亡的,怕老板不进行赔偿;而老板这一方呢,如果坚持尸检的话,我们这里有安全生产保证金2万元,而且规定,凡是有工亡发生的矿山,区安全委对他要停产整顿以外,还要吊销执照,所以老板考虑到这个人在他那打工,死在他哪儿了,自己多少有点责任,把点钱补偿一下,免得事情搞到我们这里来了,还要出处罚,矿还开不成了。”

  由于申波的家人害怕尸检的结果与己不利,而采石厂老板害怕安全处罚,也愿意给钱了事,因而竟按老板的意图,由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主持竟推定申波为暴病而亡。既然被推定为暴病而亡,申波买的保险自然不能得到理赔。更令人感到气愤的是,由于是暴病而亡,申波的工伤申请也被剥夺了。

  武汉市蔡甸区安全委明文规定,如果是工亡事故的,企业不仅要停产整顿半个月,问题严重的还将被关闭,而且还要被罚款2万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从头至尾一口咬定申波是暴病而亡的原因了。在这起案件中,派出所、司法所这两个执法而且懂法的部门为什么都能按老板的意图说申波是暴病而亡,他们在背后是否有什么交易?记者不得而知。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权小势弱的死者利益被无情地践踏了。

  据记者调查,象申波家属这样不懂法,而任由老板将工亡变病亡的事不是个例。武汉市蔡甸区社保局的张主任说,他们经常遇到类似申波的情况:

  张:“私营企业它有两个特点,不懂法规,好像自己是一个天地的,再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不报,伤残等级鉴定出来以后,也不赔。”

  那么,象申波这种情况能够申请工伤吗?

  申请工伤路漫漫

  由于申波死后,当事双方曾达成过一个民事协议,所以当申波的母亲找老板要求申请工伤时,遭到了老板的拒绝。老板杨某说:

  杨:“作为我们来说,厂里的安全不成问题,一些女的都可以做他做的那个事,我还蛮委屈,这真是一个教训,当时我考虑一个尸检要几千块钱,所以我意志不大坚定。”

  杨老板说,正是自己意志不坚定,没有做尸检,自己才赔了冤枉钱。那么,杨老板是否真的赔了冤枉钱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的陈海燕律师认为:非也.

  陈:“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为工伤。”

  从陈律师的所说的观点中不难听出,申波既使是病死在工作台上,他也属于工伤的范围。那么,申波的家人与采石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呢?陈律师说这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陈:“这份合同它显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也不属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这种情况。那么,就要看这份协议能否构成重大误解?基于这种前提,申波的母亲才能主张要求撤销这份协议。而在这个案例中来说,能否构成重大误解?申波的母亲在申波之死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不同的见解:她基于采石场的负责人对她的解释,就是说,如果是暴病而亡的,那么就不属于工伤,而她的母亲作为一个五、六十岁的老人,对法律不甚了解,那么,基于这样的一个理解而签订这份协议,采石场负责人的解释,实际上错误地构成了对申波母亲的误导,而导致了申波母亲对此事件产生重大误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按陈律师的解释,如果申波的家人对工伤的认识存在重大误解,他们有权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而重新进行索赔。

  陈:“如果要撤销这份协议,申波的母亲现在应该先去申请工伤鉴定,拿到工伤鉴定的结论后,再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协议,而且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昨日,申波的母亲已正式到武汉市蔡甸区社保局申请了工伤鉴定,武汉市蔡甸区社保局的张主任说:

  张:“要查,等查明原因再说。”

  张主任说,他们将在60个工作日里完成调查,如果是工伤,他们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来保护死者的利益。

  每当看到申波母亲那满头的白发;每当看到申波母亲无助的眼神;每当听到申波母亲:“我儿子的死亡证在哪?”的诘问,任何一个善良的人都会感到心痛。那些在申波事件中歪曲事实,昧着良心说话的人,假如申波是你的家人?假如申波母亲是你的母亲?你还会昧着良心说话吗?(记者夏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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