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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双亲告“东家” 索赔损失3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21:19 法制晚报

  本报讯女儿担任清洁工是被人杀害,凶手被判刑却无力赔偿。来自河南的张先生夫妇起诉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社区服务中心,要求索赔30余万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夫妇诉称,他们的女儿小娜被派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某小区物业管理部当
保洁员,负责该小区3—4号楼的卫生。2003年11月6日13时许小娜上班时,在4号楼地下的卫生间被油漆工宋喜军杀害,给自己及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348459.9元。

  律师说法

  “东家”只负责工伤赔偿

  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说,造成清洁工死亡的是宋某,不是物业公司和社区服务中心,所以,这两家公司不负有连带责任。

  但是,清洁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出现的伤亡事故,所以,根据《工伤赔偿条例》的规定,这两家公司负有工伤赔偿责任。

  凶案链接

  2003年9月,河南来京的小娜在朝阳区一家社区服务中心找到了工作,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到东城区一个高档住宅小区的4号楼当清洁工。

  11月6日下午1时许,小娜到4号楼地下室上厕所时,遇到了民工宋喜军。宋喜军提出要与小娜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后将其杀害。

  作者:李泉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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