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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米油”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4:01 济南时报

  时报3月1日讯(记者 刘云 实习生 乔娟娟通讯员杜鹏)只要购买“御米油”产品,60天内就能够收回本金——一公司经理与法人代表用这种方法诈骗70多名市民、非法集资90余万元。近日,市中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8年。

  被告人陈亮、芦建生在被捕前分别是济南市中亚兰植物油经销部经理和法人代表。1月6日,检察机关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两被告人自2002年8月至当年年底,以预售某品
牌植物油为名,以收款后一定时间内分期返还全部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向群众进行诈骗。市中区法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被告人陈亮与泰安市某品牌植物油厂商签订了经销合同。同年8月,陈、芦两人经预谋后,办理了卫生和工商登记手续,成立济南市中亚兰植物油经销部,租用了济南市某书店招待所302房间作为经营场所。

  陈亮招聘五人为销售经理,开始了所谓的销售返利活动,实施诈骗。其诈骗手段是:凡购买一套价值680元的“御米油”产品的客户均可参加销售返利活动。具备资格后,另外每多购买一套价值680元的该产品,第一个20天后可享受到返还的10%“御米油”产品(价值68元)和10%的现金利息(68元);第二个20天后,再享受到返还的一半本金(340元);第三个20天后可回收剩余全部本金(340元)。以此作诱饵,吸引贪图小利的市民。当非法募集到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停止还本付息,非法占有到手的资金。

  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他们又私刻了名为“泰安市某植物油特制精品中心”的公章,盖在收款收据上。同年11月,陈亮还利用同样手段以经销生命蛋白产品为由,将欠被害人的部分钱款转投到购买生命蛋白产品中,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在此期间,芦建生帮助陈亮到泰安市提货、发货,向被害人返还广告费等。2002年12月,芦建生更换了手机号码,陈亮潜逃至郑州、济宁等地隐匿,骗走了被害人的钱款。

  据统计,陈、芦两人利用虚假合同诈骗总数额为911690元,除已返还被害人本息347778元外,诈骗实得565852元。2004年1月30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将二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亮、芦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因陈亮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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