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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迟交水费不再加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7:4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荣梅)“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将要被删掉了。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内容有所调整。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我省决定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陕价电发〔2000〕52号)第二十七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此规定将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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