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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出租房屋税费降七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欧文)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近日正式发文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税费。

  据了解,此次政策的出台是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
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进行调整的。

  对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

  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如果申请减征照顾,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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