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改后开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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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1:06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邓书恒)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修改后的《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主确定本行政区域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此项规定,是河北省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全国尚属首创。
农民工参保可以分两步走。如实行相同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一样,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不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