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付物业费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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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12:41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李炳霞)物业公司走上法庭讨要拖欠的物业费,被告业主却当庭陈述欠费理由——墙体渗水,物业公司至今未做修缮。这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引起众人关注。今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已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支付欠费的法律责任,故应给付欠费,并承担诉讼费。 此次纠纷是因本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业主周女士2002年10月至2004年12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对被告周女士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居住期间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即应按规定交纳物业费。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其只能要求被告给付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之间的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渗漏及墙体破损问题,法院认为应由开发商售后服务部门予以解决,并不属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被告以此拒交物业费不妥,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物业费460余元,逾期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判决后,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二审开庭。法庭上,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所称的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了义务”一节表示异议。上诉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而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属于违约。但被上诉人却辩驳称,屋顶、山墙等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当初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公共部位”作出明确界定。就此上诉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条例》等证据以证明公共部位的范围,但被上诉人提出《物业管理条例》是在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后颁布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准。 10:15,庭审结束,法庭休庭。随后,合议庭对案件做出了当庭审判。法庭认为,当事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公共部位”进行细化、约定,对“公共部位”的内容应在与业主大会等协商后确定,目前尚属待定状态。但上诉人接受了物业服务却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有支付欠费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天上午,本市南开区华苑街安华里小区的近30名群众应法院之邀旁听了整个庭审,亲身感受法院审判。宣判后,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点评,这是对旁听群众的一次普法,也是一中院司法实践主题活动的一个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