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搜索眼睛被“盯”成为被告(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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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21:38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今天9时,163搜索引擎上那个网民熟悉的“眼睛”标识,摆满了二中院的原、被告席。 因认为自己设计的搜索引擎标识“搜索的眼睛”被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使用在地铁票和网站上,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将两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现场 还不到开庭时间,双方的代理人已经赶到法庭。一些印着“搜索的眼睛”不同设计时期图案的纸张被两方的代理人摆在了桌子上,花花绿绿的标识显得格外醒目。 庭审中,商界源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创作光盘等的补充证据,认为自己公司设计并拥有该引擎标志的版权,被告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他媒介使用标识违反了“著作权法”。他们要求网之易在北京媒体上赔礼道歉。 网之易信息技术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答辩理由异曲同工。双方称,网易搜索引擎标志图样是由该公司委托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设计,拥有合法版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计算依据。 案情回放 北京商界源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起诉称,网之易公司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搜索引擎标识“搜索的眼睛”使用在地铁票上。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在其网站上。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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