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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操作雇员触电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2:19 新闻晚报

  公司负有失察责任赔偿24.8万元

  去年,绿舰公司从忆诚公司处分包到北京西路某店安装工程,招聘了几名雇工进行安装,杨光明在焊接铁架时触电身亡。杨光明父母状告上述两家公司。近日,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绿舰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4.8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忆诚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晚间施工触电身亡

  去年8月初,忆诚公司承包了上海市北京西路店招安装工程。事后,绿舰公司从忆诚公司处获得了部分分包工程,便招聘了几名雇工施工。为避开白天的人流高峰,施工定在晚间进行。

  在同月12日凌晨,雇工杨光明站在铝合金人字梯焊接某处店招铁架,当将一把焊钳递给一旁另一施工人员后,边上人员发现杨某双手抓住铁架不动了,叫唤他却毫无反应,伸手触摸他有电麻感,便立即切断电源,杨某从梯子上摔落。经及时赶来的“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诊杨某已死亡,后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为电击死亡。

  公司只给1000元

  去年9月21日,杨某的父母以原告的身份把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诉说绿舰公司把该工程交给所雇佣的儿子等3人,儿子与绿舰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认为忆诚公司和绿舰公司作为总包、分包人,违反了安全监督职责和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义务,起诉要求予以赔偿各类损失30万余元。

  绿舰公司承认杨某系别人介绍来公司的,当初也没看过他是否有电焊工操作证,只听他说以前做过就信了。事后仅支付给杨某家属1000元,就一直没有到法院应诉答辩。

  忆诚公司则称,杨某是绿舰公司雇佣从事灯箱安装,认为杨某明知没有电焊操作证,而盲目承揽制作工程。事发前又系酒后操作,不幸触电死亡,杨某本人应负事故全部直接责任,绿舰公司负补充赔偿责任。

  违规操作触电身亡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死者杨某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操作时脚穿拖鞋,未戴绝缘手套、鞋子防护用品,被带电的铁架电击死亡。作为绿舰公司也未对杨某等3人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实际施工时的劳动设备均由绿舰公司提供。

  法院认为,绿舰公司在接受区安全检察部门调查笔录中,明确有临时招用杨某的事实,杨某在绿舰公司指定的现场施工,施工的主要设备有绿舰公司提供,可见杨某与绿舰公司之间符合一定的人身依附雇佣关系。作为绿舰公司对杨某未尽安全教育,没有提供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监督和必要的资格审核,就让杨某上岗操作,严重违反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应对该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杨某在没有电焊操作证情况下,就盲目上岗对自身的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地减轻绿舰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忆诚公司在分包时,仅审查绿舰公司的资质,就推定绿舰公司当然具有安全生产的条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疏于监管,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绿舰公司负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制图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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