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稽征部门严查“外挂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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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0:50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石狮公路稽征部门严厉打击“外挂车”,该项行动已初见成效,目前共有134辆次“外挂车”办理缴费申报,补征规费15.7万元。 石狮公路稽征所执法人员昨日告诉记者,在我市营运的外省籍车辆近1000部,以福建省征收标准计算,一年大约少收费税2000多万元,占石狮征收总额的三分之一。执法人员分析说,外挂车辆的大面积泛滥使去年辖区内的费税严重流失。这些车辆逃费、超载和污染路
据悉,我市整治的“外挂车”主要包括运输的货(客)源主要在石狮组织或公司营业执照在石狮登记;车辆其他税费在石狮缴纳,并在石狮从事营运;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石狮,且车辆主要在石狮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泊。对于石狮居民在购买车辆时委托汽车贸易公司(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而在石狮从事营运,以及车辆在石狮从事营运,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的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车辆检测手续等车辆,都将作为“外挂车”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车辆在石狮保险公司投保或由石狮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石狮从事营运;或者车辆在石狮从事营运、滞留石狮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都是此次整治的对象。按规定,外挂车辆(含调驻车辆)的车户必须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或车辆规费调驻手续,并携带行驶证、身份证办理滞留登记,以免发生重征。 近段时间,在加强对外挂车辆政策宣传的同时,石狮稽征所将适时开展整治行动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可在每月底到征费大厅办理包干统缴签订包缴合同,给予不低于80%的适当优惠;凡被查获的外挂车辆当月不能享受优惠待遇,按标准全额征收及处罚。(志贤记者孙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