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满两年债务险些泡汤律师:注意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5:03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借钱给朋友约定两年内归还。到期后,朋友不但未还,还找种种理由搪塞,结果又拖过两年。昨日,拿到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周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感觉“心里踏实了”。 2000年7月28日,渝中区人杨某购车差款,找家住江北区观音桥的朋友周先生救急。见朋友有难,周当即拿出5万元,杨出具借条一张,上书“两年内归还”。
约定的还款期限很快过去,杨某却没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周多次找杨,杨找出种种托辞,希望“暂缓”。见朋友的确困难,周心软,他没让杨出具新的书面凭证。 转眼到了去年8月,周先生买了新房。装修急需用钱。再次找到杨某,谁料杨还是推说没钱。周先生一怒之下,聘请律师把杨某告到渝中区法院。见此情景,杨某下了“矮桩”,重新拟定还款计划,表示按时还钱。周先生遂撤诉。 “幸好杨某不懂法,否则周先生的借款很可能有去无回。”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健生昨日说。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行为,如果无中断、中止等情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是约定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如:杨某2000年7月28日借款,诉讼时效应至2004年7月27日。如果诉讼时效过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罗健生称,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民间借款合同往往存在很多破绽。他提醒说,借款合同中最好对利息、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计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归还。(记者李定兵 实习生 陈涛)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