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承办单位不履行答复“承诺”追究“不作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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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9:37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岱娜)提案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不履行答复中的“承诺”,不落实有关措施应该如何对待呢?对此,市政协副主席方展伟提出了有关建议措施。 党委、政府和有关团体等承办提案部门对于提案办理大多能认真负责对待或采纳建议,但也出现过有的部门,对政协提案“态度诚恳”,而过后却“不作为”,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第二年或第三年,委员再次写提案,结果又是“表示感谢”要采纳意见却没有落实
“这种讲空话,不履行“承诺”,不落实有关措施的做法,既使承办单位信誉打上折扣,又挫伤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在应引起注意。”方展伟建议,首先要修正和完善《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在未修正条例前,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提案答复内容,对承办单位拟落实提案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时间、进度等,跟踪进行监督办理。如出现承办单位开“空头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践行所“承诺”措施的情况,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向政府督办部门提请督办,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不作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