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皮包在超市被抢 保安无动于衷称与己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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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0:15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 ||||||||
顾客在超市内购物,皮包突然被犯罪分子抢夺了,受害人连声呼救,面对此情此景的超市保安以及促销员却无一人施以援手,这样的怪事竟发生在三天前的家乐福超市武胜路店。事后消费者找家乐福讨说法,家乐福却称“与己无关”。消费者感言: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场所的提供者家乐福就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 武汉消费者马丽向《事事关心》投诉,2月28日下午5点,她到武胜路家乐福超市内买
马:“我马上反应过来,一边追,一边叫喊抓小偷,有人抢包。 遗憾的是从被抢地到超市出入口有数十米的距离,卖场内有多名保安和促销员,却没有一个人出手帮助马丽。 马:“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和保安上来问我是怎么回事?真是有点伤心。” 事发后,玛丽找到家乐福保安部,保安部负责人称此事与家乐福无关。 马:“负责人跟我说,这件事和他们没关系,要我直接到110或派出所报案。” 戏剧性的是在事发20多分钟后,家乐福保安将玛丽的包找回来了,皮包内的物品完好无损,但钱包内的700多元钱已不见踪影。 马:“光天化日在家乐福卖场内购物,包被抢了,竟然说跟他没关系,实在难得让人理解。” 在消费场所消费者的财物被抢夺,提供消费场所的家乐福武胜路店真的就没有责任吗?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邓银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邓:“家乐福的职工和保安人员,他的职责所在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海燕律师则说,这已不是一起单纯的扒窃案件,而是抢夺,家乐福在这一事件中难辞其咎。 陈:“这种抢夺在法律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超市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一般消费者有这种想法,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时一定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不能保证,一旦出现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受害人呼救,超市保安应尽到协助的义务,没有协助,就可以视为超市存在过失,那么这种过失在《民法》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受理马丽报案的武汉市利济路派出所邢警官透露,在家乐福卖场内被抢,马丽已不是第一人,一个月前一位来自加蓬共和国的留学生也在家乐福被盗。 邢:“家乐福一般都是扒窃和拎包。”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记者在家乐福卖场的电梯口和购物篮确实见到了提示消费者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谨防小偷的警示语。对于马丽在家乐福卖场内被抢,家乐福顾客关系部负责人涂小姐称家乐福已尽到提示的义务。记者问她:“为什么现场保安不能及时反应?”她的回答是抢夺事件属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于是记者又问她:“为什么顾客在卖场内损坏商品,保安却能迅速作出反应?”涂小姐已沉默作答。倒是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海燕律师的一番话值得我们深思。 陈:“我们并不认同超市的这种说法。作为保安不单单是要保证你超市的东西不被偷,超市内的安全你也要负责,进入卖场的顾客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你也要尽到保障的义务。” 前不久,《事事关心》报道过一七旬老人在家乐福被防损员也就是保安以商品被损坏为由强迫购买遭毁损的商品并拍照,由此可见,家乐福的保安不是不作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当超市的商品被毁损之后,家乐福不仅要强卖,还要拍照存档,甚至挂在墙上,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家乐福内受到损害,他们则可以充而不闻、泰然处之,不过,我们要提醒家乐福,这种内外有别的做法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有家乐福自己的招牌,在要“美誉”还是要“毁誉”之间,家乐福应该作出何种选择呢?(记者肖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