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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楼跌到6楼,悲剧在“假阳台”上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1:3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件背景

  2004年3月20日,27岁的刘华(化名)女士从刚买下的二手房的窗口进入朝南的“阳台”打扫卫生,双脚踏入阳台后,她听到脚下传来一阵断裂的声音,随即她的整个身体从7楼
直坠至6楼阳台。刘华的腰部重重撞在6楼阳台的水泥地面上,她当即感觉腰椎巨痛。检查结果显示,刘女士的腰椎发生骨折,必须用夹板固定,意外坠楼使刘女士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大受影响。带着满身的伤痛以及被骗的巨大愤恨,刘女士于去年年底将中介公司和原房主告上玄武区法院。

  原告:他们隐瞒“阳台”缺陷

  刘女士在庭上表示,她为解决住房问题欲购买二手房一套,在看到南京某媒体刊登的“独门独户,双阳台”某小区住房一套的广告后,她联系到刊登广告的中介公司,并通过中介公司与原房主接洽,最终刘女士以近2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该套房屋。刘女士认为,原房主和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对该处阳台的真实情况做必要说明,而且做虚假广告和虚假陈述,是造成自己坠楼的主要原因。刘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被告:我们并未告知双阳台

  中介公司辩称,属于要约邀请的房屋中介广告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在刘女士买房前已明确告知其有一个阳台,刘女士是在充分了解该房具体情况的情况下才购买该房,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尽到忠实和尽力的义务,刘女士坠楼与公司无关。原房主辩称,自己从未居住在该房中,在出售该房时自己并未陈述该房屋为双阳台,自己不应对刘女士坠楼承担责任。

  法院:原房主、中介无责

  法院认为,原房主与刘女士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从未说过该房为“双阳台”,对此刘女士也予以认可,原房主对刘女士的人身损害并无主观上和客观上的过错,故原房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人员在介绍该房时称该处可以改造为一个阳台,也就是说此处并非阳台;刘女士在买房前已实地看过该房,应当知道此处并非阳台;导致刘女士坠楼受伤的原因并非中介公司业务员的介绍,而是刘女士自己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疏忽大意,认为石棉瓦下有楼板而贸然进入。因此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2005年1月,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江苏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义怀提醒广大读者,买房前购房者自身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即使交了中介费,中介公司的义务也并非无限。只有自身慎重行事,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无谓纠纷。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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