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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装天线 房主能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1:59 今晚报

  本报讯通信公司经顶层居民同意在楼顶安装小灵通天线后,房产开发商和物业中心却提出异议,认为这一举措造成了相关设施的损坏且给管理带来困难,一场诉纷由此生成。由于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开发商及物业中心的诉请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

  本市河东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物业管理中心诉称,市通信公司及四分公司未经其允许,在由二者分别负责开发、管理的一小区内二、五、六、九、十二号楼顶处私自安装小
灵通钢架天线,造成通往屋顶天窗盖等设施的损坏,经常有闲杂人员上楼顶踩踏,且七楼水箱没有安全感,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居民生活用水带来不安全隐患。经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小灵通天线;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补偿由于安装小灵通天线居民拒交的物业费1.5万元。

  对此,通信公司辩称,安装小灵通天线已与顶层住户签订了安装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3年6月2日和3日,本市通信公司四分公司与该小区内二、五、六、九、十二号楼的5名顶层居民分别签订了《安装微型天线协议》,此后该公司在上述房屋的屋顶安装了小灵通天线。二原告称,这5位居民中有3位居住的是私产房屋,2位是承租原告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公产房屋,但其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此外,原告物业中心称,由于被告安装小灵通天线造成小区内居民不饮用屋顶水箱中的水,其被迫对水箱进行改造,直接引水入户,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居民也因此拒交物业费,从而损失1.5万元。但物业中心均未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在安装小灵通天线时,与住户签有安装协议,且原告自认其中三位居民对居住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据规定,所有权人基于其享有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房屋上添附它物。原告房地产公司称其是其他两套房屋所有人,物业公司称其因对改造水箱造成的损失等,因二者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孙启明邵晓知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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