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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事件”突然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1:54 辽沈晚报

  央视聚焦仍在取保候审的辽宁首例“消费者敲诈案”主角

  仍在取保候审的沈阳市民李先生,昨日成为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关注的焦点,不知是否可能成为央视3·15晚会的神秘嘉宾。因为就在昨天,沈河区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消费者敲诈案”下发了《刑事裁定书》,上面写道:“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今年34岁的李先生因一块疑似陈馅的月饼直接向厂家索赔5000元,成为“消费者敲诈案”的主角。就在离开庭还有3天的时间,他接到这份撤诉书。此案虽撤诉,但维权还是敲诈的争论仍在继续。

  4000元赔偿金和手铐一起到

  李先生是沈阳一家企业经理,2004年在商业城门前花50元买了20块月饼。9月15日在一块月饼馅中发现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他打电话给沈阳生产厂家的负责人,称要通过媒体曝光此事,对方表示2000元的赔偿可以做主。李先生表示,少于5000元免谈,并留下一张银行卡卡号。该厂报案。双方按约来到商业城二楼,李先生拿出那块月饼,拿到赔偿金4000元。就在他刚把钱放入裤兜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并刑拘,后取保候审。

  开庭前检察机关突然撤诉

  2005年1月27日检察机关对李先生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先生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使用他人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敲诈沈阳市某食品厂人民币4000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定3月8日沈河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但昨日下午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撤诉。撤诉后如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李先生:这是消费者维权行为

  昨日下午李先生显得很平静:“检察机关撤诉的行为是一种必然,我知道会是这种结果,所以我心里很平静。我只不过是一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通过电话协商的方式向厂家索赔5000元,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在人身遭受侵害时提出赔偿的请求权,法律并没有对这个请求权的数额加以限制,完全合理合法。”

  省消协: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不贵

  对此,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冯安祥表示,“如果李先生因此被判刑,我想我们应该站出来。”因为消费者认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有权提出赔偿。解决纠纷的途径首选就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既然双方达成了4000元的私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块月饼索赔5000元我认为不贵。”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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