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公厕产婴将其溺死 被控故意杀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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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2:5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海淀法院透露,一名年仅17岁的少女在公共女厕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被粪便淹死。母亲小雨(化名)的遗弃行为已被法院一审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由于她尚未成年,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4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海淀区四季青板井南路的居民王女士,在京西农贸市场南侧的公共女厕中发现了一个刚刚出生的死婴。婴儿面朝下被遗弃在女厕中间地面上的排泄
警方侦查终结后,认定17岁的辽宁少女小雨确是死亡婴儿的母亲。海淀检察院于2005年1月4日以故意杀人罪向海淀法院提起了公诉,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尸体检验报告和亲缘关系鉴定书,显示“女婴为活产成熟儿,系窒息死亡”,小雨为女婴的生物学母亲。 在庭审时小雨的辩护人辩护称,小雨只是不想抚养女婴,并不是想杀害婴儿。小雨并没有将女婴遗弃在人迹罕至的荒野,而是产在了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内,婴儿完全有可能被发现并施以救助,因而小雨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而检方则对此反驳,案发时为凌晨5时许,婴儿不易被他人及时发现而获救。小雨明知新生儿毫无自救能力,仍选择将她产在公厕,导致婴儿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方面表示,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小雨在明知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婴儿死亡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去,导致婴儿窒息死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小雨年龄不满18岁,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