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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公厕产婴将其溺死 被控故意杀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2: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海淀法院透露,一名年仅17岁的少女在公共女厕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被粪便淹死。母亲小雨(化名)的遗弃行为已被法院一审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由于她尚未成年,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4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海淀区四季青板井南路的居民王女士,在京西农贸市场南侧的公共女厕中发现了一个刚刚出生的死婴。婴儿面朝下被遗弃在女厕中间地面上的排泄
物中。110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海淀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将死婴带离。由于厕所位置偏僻,难为路人所知,民警推测孩子的母亲应该就住在附近。四处巡查后,民警发现住在隔壁院子平房中的一名少女躺在床上痛苦地翻动着身体,床褥上血迹斑斑。民警怀疑这名少女就是死婴的生母,于是拨打120求助。急救人员赶到后,将身体虚弱的少女抬上急救车,被送至304医院妇产科抢救。

  警方侦查终结后,认定17岁的辽宁少女小雨确是死亡婴儿的母亲。海淀检察院于2005年1月4日以故意杀人罪向海淀法院提起了公诉,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尸体检验报告和亲缘关系鉴定书,显示“女婴为活产成熟儿,系窒息死亡”,小雨为女婴的生物学母亲。

  在庭审时小雨的辩护人辩护称,小雨只是不想抚养女婴,并不是想杀害婴儿。小雨并没有将女婴遗弃在人迹罕至的荒野,而是产在了居民使用的公共厕所内,婴儿完全有可能被发现并施以救助,因而小雨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而检方则对此反驳,案发时为凌晨5时许,婴儿不易被他人及时发现而获救。小雨明知新生儿毫无自救能力,仍选择将她产在公厕,导致婴儿死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方面表示,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小雨在明知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婴儿死亡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去,导致婴儿窒息死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小雨年龄不满18岁,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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