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新交法:遏制逃逸 强制险:明显滞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4:08 山西新闻网

  肇事逃逸案的诱因

  交通肇事逃逸案频频发生,除去司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等原因外,在这种恶劣的违法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性和制度性诱因。从经济学视角来看,逃逸实际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权衡成本与收益情况下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即逃逸能够实现他损失的最小化。其一,肇事者逃逸既有可能也非常便利,因为肇事者控制了机动车辆,驾驶汽车可以迅
速逃离现场。

  其二,对交通肇事的量刑比较轻。根据我国《刑法》,肇事车撞死人只会被判轻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指控。这导致的后果是,一些司机在撞伤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缓救助,因为死个人只要赔几万,最多加上几年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那些没钱的司机当然愿意选择前者。

  其三,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通肇事者产生为避免麻烦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经常不能做到全额理赔。

  其四,交通肇事逃逸后有不被抓获的可能性也是原因之一。

  新交法:加重逃逸者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采访了省交警总队法制专家,他们认为,新的交通法以理性的思索找到症结,匡正某些制度上的不足,建立起一种有效激励与有效威慑并行的机制,诱导肇事者选择一种对社会危害最小的行为———停车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解除了司机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了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一个诱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7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可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明显加大,对肇事者威慑的力量。

  该法还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些法律条文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交通事故后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山西大学法学专家认为,此法一是进一步加重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使肇事者逃逸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救助伤者付出的代价,撞死人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撞伤人付出的代价。二是对交通肇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救治受害人的肇事者、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目击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交通肇事逃逸与采取积极措施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三是从立法的角度强化了保险制度,实现了损失的转移,真正为司机保了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机出事后的恐惧心理,有助于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降低。

  强制险制度有缺陷

  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是新的交通法出台后,肇事逃逸案件高发,这样的理论依据缘于交通事故后,司机将面对高额赔偿。持这种观点的人举出了不少例子。以省城太原为例,如果以前驾车造成受害者死亡,赔偿额在5万元以下,但现在要赔付到20万。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等。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以前如果是司机全责,按照10年计算,赔偿10万元,这样仅靠保险金就可以支付了;但现在按照20年计算,就要赔偿20万元,这样投保人还须再拿10万元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就令社会为投保人承担的一块大打折扣,使得投保人受到的保障严重不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说,新交法加大了处罚的额度,宗旨是好的,是为了降低违章率。问题在于,目前市民收入水平总体不太高,罚钱罚多了,司机承受不了交不起,结果出了事了,司机害怕处罚,就铤而走险。所以,肇事逃逸的情况一再发生。

  我国1995年就开始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但当时的保费规定为一份1500元,保额为5万元。尽管有一些投保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跑到保险公司要求变更保险合同,但却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拒绝了。这样,在投保人购买下一年保险之前,其保障都处于严重不足状态。对于一些将要买保险的人,也很难买到保障充足的三者险,而且大多数保险公司现在都向投保人推荐保额为5万元的三者险,而对于投保人要求投保20万元及以上的三者险,往往以种种借口推脱。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要等强制第三者险出台,业务才能理顺。“这其实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省交警总队的专家称,我省现在的保险公司既想借助新交法扩大机动车保险业务,又不想承担强制的责任,仍然将这一保险当作一份盈利的差事去经营,显然是错误的。他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采取的一项法定保险制度。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引出这一矛盾,缘于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之后,强制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出台。而早在道路交通法刚刚实施之时,我国著名高校保险专业教授就指出,如果政府不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肇事逃逸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据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省80%以上的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这在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不足以支付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因此为交通逃逸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自去年从5月1日开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后,保险的配套法规没有出台,保险公司不能推出与之相应的三者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而出于理赔的考虑,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冒险承保大额三者险。可以预见,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大的交通事故,在赔偿问题上难免出现扯皮现象。

  所幸的是我国政府不久前已拿出与新交法配套的强制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该稿按照新交法的思路制定了高额的投保额,同时体现了这项非盈利险种旨在化解风险,为存在巨大反差的民事赔偿提供帮助。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根据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情节,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不构成犯罪的,新交通法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交法同时规定,因逃逸行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那些制造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又逃逸者,新交通更是使出了刹手锏:终身禁驾,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终其一生,绝对地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本报记者 康景林(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