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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无穷尽赔付路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04:15 山西新闻网

  面对动辄几十万元的赔偿款,一个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也未必能挣够。逃逸司机尽管让人痛恨,但他们一般的经济实力又让我们无可奈何,那么,受害者的伤痛谁来抚慰?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身损害的赔偿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12种赔偿费用的内容及确定方法。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除上述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专门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一位律师分析,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赔偿费用中额度最高的,以一名年龄不满60周岁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仅这两项费用的赔偿额就为54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五章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个例一:

  肇事逃逸就一概拒赔?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其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金融时报》个例二:

  赔不起就逃逸

  1998年以前的韩锐,是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大学生。她曾为自己的人生编织过美好的梦想,但是现在她却只能依靠双拐行走;她曾经利用大学的假期打工赚钱捐给希望工程,但是当她遭遇车祸身体造成伤残之后,肇事司机却逃之夭夭,目前仍不知所踪。

  那是1998年2月7日的晚上20时30分许,韩锐和朋友郝涛刚刚一起去看望了自己的老师回来,郝涛骑自行车带着韩锐行至太原市滨河西路双塔西街交叉路口时,被一辆奥迪车撞伤。

  肇事车撞在当时坐在自行车后座的韩锐的腿上,并将她拖出80米外,造成其左肢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趾骨下肢骨折、两半切牙断裂,韩锐当场昏迷。而她的朋友郝涛亦同时受伤,造成左足第二趾骨折、双足皮肤挫裂伤,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以及脑震荡。

  肇事司机彭达发现自己撞人之后,主动向交警部门自首,并主动将伤者送入医院进行救治。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法医鉴定,韩锐为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调解,彭达在医院留下2万元治疗费,并帮助韩锐联系相关的治疗事宜。但是后来当彭达意识到今后自己将必须承担韩锐和郝涛的巨额医疗费后,他害怕了。

  1998年9月30日,太原市交警四队对郝涛的赔偿做出事故调解终结意见,对郝涛的住院费、护理费和一次性补助、今后治疗费等9项共计人民币30442元,由肇事司机彭达承担70%,一次性支付受害人郝涛21309元,郝涛承担30%。

  1999年2月,郝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仍未获得任何赔偿。

  2002年1月6日,太原市交警四队对韩锐的赔偿做出调解终结意见:韩锐的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更换假肢等11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1889元,由彭达及其车主承担70%,郝涛承担30%。被告山西同恒石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彭达所驾驶的肇事车车主,应对被告彭达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拒不执行。2003年3月,韩锐向迎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被告彭达已经不知所踪。

  如今的韩锐,已经迈入29岁的行列。曾经风华正茂的少女,在病痛和伤残的折磨中度过了7年。这7年,对于韩锐的家人也是深受折磨的7年。韩锐的父亲韩保荣说,为了治好女儿的病,他们已经花掉近30万元。可肇事司机彭达自从1998年起再也没露过面。韩锐本人在这7年里一直精神抑郁,车祸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郝涛也由于无钱治病,至今走路仍一瘸一拐。本报记者 张瑾个例三:

  赔不起就不赔

  肇事司机:没钱咋赔

  去年11月14日清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环卫女工孙玲玲在深秋的严寒中全神贯注地清扫着马路上的煤尘。她无论如何也未曾预料,这竟是她生命中最后一次劳动。6时许,一辆农用运煤车迷迷糊糊飞驰而来,闪电般的车速令孙玲玲猝不及防。就这样,十余吨的重量从她身体上碾过,孙玲玲当场停止了心跳。

  当时,环卫女工郭彩萍亲眼目睹了自己的同事遭遇灭顶之灾的全过程。可她万万没想到,肇事车辆竟然毫无人性地逃逸了。通过报警,110民警火速追赶。仅仅15分钟,肇事司机及车辆并获。

  其后数月的索赔之路令孙玲玲的家人倍感艰辛。责任认定十分清楚,肇事司机及相关责任人无一逃脱,可赔偿款始终不能到位,原因非常简单,肇事司机及相关责任人均无经济能力赔偿。

  肇事司机逃逸理由:赔不起

  在交警中队的审讯室,肇事司机郭丰收绝望地感慨着自己的所作所为。他已经36岁了,家中极其贫困,为了缓解生活的重负他才临时找了一份夜间运煤的工作。

  为了能多跑多赚钱,从前晚22时至当日清晨6时,郭丰收驾车不停地来往于杜儿平矿和市南郊之间。疲劳的驾驶状态,终于酿成了惨祸。事发后,他的脑中一片空白,手脚不听使唤,在惯性的驱使下,继续往前行进;一度恢复了理智,想停下车认罪,可刹那间脑海中突然闪现出高额的赔偿费用,他不敢再往下想了,于是丢弃了尚存的人性,疯狂地逃逸。

  郭丰收讲,“就是抓住我,我也没钱赔偿,现在我想到的只是老婆和孩子。没了我,他们的日子更难过,我是家里的惟一支柱!”

  肇事车主还是赔不起

  经过交警的认真调查,该车主也是一个无赔偿能力的人。去年下半年,车主从临汾来到太原,花一万余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想通过运煤发财。车主已年近古稀,不会驾车,恰巧郭丰收找上门来,共同的利益使二人一拍即合。他们只图赚钱,不想安全,甚至没有上任何保险。

  “就是打死我,我也赔不起”,这是肇事车车主对受害人家人的答复。为此,交警队扣下了肇事车,想通过拍卖为受害人家获取一定赔偿,但那远远不够。本报记者王欣喜(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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