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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万买套别墅 3年没给钥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1:43 今晚报

  本报讯一业主花82万元购买了一套别墅,但开发商迟迟不予交房,且相关配套设施在两年后仍未到位,同时房屋出现了漏水和裂痕。为此,业主颇为恼火,由此与开发商成讼。经两审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向该业主交付房屋,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每日按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按合约完善并运行房屋配套设施,并支付上下水、供电等六项配套设施的违约金2.46万元;同时按合约对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于2001年10月30日与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经营的坐落于本市大港区的一栋别墅,建筑面积265.46平方米,总价款为82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苏某于2001年10月30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合同还对逾期交付房屋、逾期付款、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等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苏某于2001年10月31日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却未如约交房,至2004年对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未能按合同约定予以完善和运行,尚不具备入住条件。同时,该房屋顶瓦有破损,外墙有裂痕,室内二楼房顶有漏水现象。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主张,其于2003年12月28日已通过书信和电话的方式通知苏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苏某未予办理。对此,苏某不予认可,房地产公司当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相关义务。按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后,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的认定及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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