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锁定侵权事实 侵权者被判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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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2:4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敏)明明知道已经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但仍一意孤行继续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而被告上法庭自尝苦果。近日,潮南区专利权人巴某的维权主张得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巴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1000元。 2002年7月11日,专利权人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泵(潜水式自吸泵)的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调书》,可认定被告至迟在2003年8月15日已知道所销售的水泵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被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专利许可的范围和时间、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2倍计算确定被告的赔偿额为13000元,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8000元费用也应判赔。 记者从市知识产权局获悉,近年来先调解后诉讼的维权方式越来越受到专利权人的欢迎:先由第三方居中调停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分析,使侵权方知晓侵权的事实并明了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而言,既达到了快速维权的目的又锁定了侵权的事实,保留了日后追索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旦侵权人再次侵权,专利权人即可依《调解书》为据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