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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锁定侵权事实 侵权者被判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2:4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陈敏)明明知道已经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但仍一意孤行继续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而被告上法庭自尝苦果。近日,潮南区专利权人巴某的维权主张得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巴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1000元。

  2002年7月11日,专利权人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泵(潜水式自吸泵)的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且于2003年2月19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日,他与阳春市某水泵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该司以独占方式实施该专利。但不久,巴某发现被告开设于潮南区的某水泵总汇销售的水泵侵犯其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便向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求助。2003年8月15日,在汕头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调解下,被告承认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承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调书》。事后,巴某发现被告仍在销售侵权产品,于是以《调解协调书》为主要证据,于去年4月15日向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调书》,可认定被告至迟在2003年8月15日已知道所销售的水泵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被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专利许可的范围和时间、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2倍计算确定被告的赔偿额为13000元,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8000元费用也应判赔。

  记者从市知识产权局获悉,近年来先调解后诉讼的维权方式越来越受到专利权人的欢迎:先由第三方居中调停专利侵权纠纷,通过专业人士的解释分析,使侵权方知晓侵权的事实并明了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而言,既达到了快速维权的目的又锁定了侵权的事实,保留了日后追索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旦侵权人再次侵权,专利权人即可依《调解书》为据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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