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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恶意违约赔18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3:22 新闻晚报

  记者王凤梅通讯员梁宗晚报讯已经预售的房子转手又卖给他人,这家“一房二卖”的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受到重罚。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其除向第一购房者返还购房款366万余元外,还需要赔偿经济损失183万余元。

  2001年11月,市民邢某、史某与东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青浦区青湖路“梦丹苑”小区6号的1100平方米商品房。2001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确认
购房款调整为366.3万元。邢、史二人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约定东兴公司应于2002年5月1日前交房。

  2002年7月,东兴公司以邢、史二人同意退房为由,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撤销预售登记备案,并承诺如发生任何责任问题由其承担。同年8月15日,东兴公司又将该房屋卖给另一位购房者,该购房者随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邢、史二人眼见交房期已过,前往咨询,才得知东兴公司已经擅自将他们所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便愤然将东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东兴公司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邢、史二人不能得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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