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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逛街遭遇天降横祸 被坠落窗户砸成一级残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6日09:54 新桂网-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 刘飞锋) 资源县莫女士两年前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在县城逛街时被从天而降的一扇窗户砸成一级伤残,长年瘫痪在床。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各有关责任人赔偿她经济损失16万多元,让她在心灵上得到了些许安慰。

  2003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莫女士逛街走到县城最繁华的十字街路段时,一扇铝合金窗从天空飞下,砸中她的背部,将她砸昏在地。莫被送往医院治疗数月,虽花去4.6万多
元医药费,但因腰椎严重受损,再也无法正常站立,至今仍在治疗恢复中。经法医鉴定,莫的伤势已构成一级残疾。

  窗户是从一家个体旅社的三楼坠落的。该楼为张某所有,但已于2001年8月将其中的2至7楼出租给王某经营。当时,王某正在303房打扫卫生,开窗时不慎将一扇铝合金窗户推了下去。同时,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坠落的铝合金窗为不合格产品。

  此事发生后,王某认为事故是窗户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应由房主负责,而张某则认为是王推窗不慎导致的,与他无关,双方互相推卸责任,不愿赔偿经济损失。莫无奈诉至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人身损伤事故中,王某在房屋承租期间打扫卫生时开窗不慎,窗户安装人唐某在选材和安装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房屋出租方,是受益人,但对房屋疏于管理,而陈某明知铝合金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出售,都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受害者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上述4人共同赔偿莫的经济损失16.5万多元,其中王、唐、张、陈分别负担35%、30%、2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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