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告诉他人卡号和密码 误中短信陷阱损失1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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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5:50 东方网 | ||||||||
东方网3月7日消息:王伟(化名)以为只要“一卡在手”,就算把借记卡号和密码告诉他人,他人也无法从银行取款。谁知“魔高一丈”,他还是被骗走了17万元。他认为,银行没有及时防范,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日前,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没有安全提示的法定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5月的一天,王伟的朋友高杰(化名)突然收到一条短消息,称现有海关罚没的
其实吴德辉是福建农民易某的化名。他住在厦门,平时靠伪造银行卡骗钱为生。当他看到有人上当,就表示要验证高杰、王伟付款能力。按照易某的要求,2001年7月3日,王伟到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将68万元存入银行,然后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易某。易某得知卡号和密码后,马上伪造了相应的借记卡,又和另外两名同伙坐飞机到成都,在成都某银行内将王伟卡里的67万余元存款取出。王伟得知被骗后马上报案,可最终仍有17万余元无法追回。 王伟说,他办卡时曾两次咨询银行:如果将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告诉别人,但借记卡本身和身份证不给他人,他人能否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他不能取款,但没有提醒他借记卡能够伪造。所以他才将卡号、密码告诉吴德辉。此外,由于易某等在提款时,成都某银行没有严格审查取款人身份,王伟于是认为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上海某银行、成都某银行和易某等共同赔偿他17万元。 法院认为,王伟泄露卡号和密码完全是自己的决定,密码是由他主动告知冒领者,和两家银行无关,王伟应当自行承担后果。王伟称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而被明确答复的事实,因为没提供证据,不能采信。而易某等3名冒领者直接侵害了王伟的财产权,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后法官表示,伪造银行卡诈骗,公开媒体上多有报道,此类信息普通公众都能了解,所以不能成为银行法定义务。而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成都某银行的柜员与持卡人毫不相识,根本无法认定身份证号码的真假,其义务只是形式审查,所以也不存在过错。 作者:毛懿 李学兵 (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