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出现的管理盲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6: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从这则报道中,我们注意到,这些销售建材的店铺是建立在小区之内的。尽管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似乎无法套用《物业管理法规》,但事实却很清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忙于收取商家的“进场费”,对其质次价高的建材却无力规范和约束,造成这一系列结症的后果,难道只能让广大业主去独自消受吗?
既然当地居民委员会称“对这些商铺的管理力度没有跟上”,这能说明什么呢?说明居委会管理人手不够。但是问题恰恰就在于:既然如此,当初又怎么要招引如此众多的商家“进场”设点呢?商家为了抢生意,自然容易发生恶性竞争,使业主与商家成为矛盾的主体。于是乎,本该负有管理、监督绝对职责的居委会,反而抽身事外。即使居委会承诺,在本月要将各商铺搬迁到筹备小组临时建的建材市场内,但问题却并不因为地点的搬迁而得到解决。 再一个问题就是,既然居委会对“进场”商家的各种收费依据是根据《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居委会无形中已经行使了社区管理的“部分职能”。但是,“部分职能”难道仅仅就是“收费”吗?商家既然缴纳了管理费用,作为管理的主体,又是如何为商家服务的?又是如何为业主维护权利的? 在执政为民的大势之下,如何为群众服务,如何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关键。我想,管理部门在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对群众的态度如何,同群众的关系怎样,将直接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影响执政为民的效果。因此,妥善处理好这起矛盾,正是对基层管理者能力的一个考验,检验自己是否真心对待群众,是否真正做到了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