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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7:30 半岛都市报

  本报3月6日讯(记者李春艳通讯员张鸣)近日,蓝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李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蓝某系本市一个体驾驶员。2004年10月12日21时许,蓝某酒后驾驶小客车沿金水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将行人杨某撞倒,导致杨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李沧交警大队认定,蓝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根据现场勘查,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于这次过错,蓝某还向杨某亲属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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