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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防范不严 信用卡被轻易盗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0:03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冯小平)本报去年12月17日在社会新闻版曾报道了消费者周先生因不慎遗失信用卡,后被人在两家商店恶意盗用6700多元的事件。日前,此案已经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商店由于未按有关规定操作,赔偿周先生损失共计6776元及相关利息。

  法庭查实:周先生去年11月26日发现自己的长城信用卡遗失后,即向发卡银行挂失并
要求补办新卡。次月6日,当周先生拿到新卡后却发现卡内存款已少了6776元。从银行的打印交易单中查明,有人持他的信用卡已于去年11月25日在宁波长和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消费3次,合计金额4786元;又在宁波海曙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消费1次,使用金额1990元。持卡人在共计4次的消费过程中,签购单中的签名既不是周先生的名字,又字迹潦草,而且商店所摘录的身份证号码也根本不是周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

  法院认为,作为银行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商店理应按有关操作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在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应仔细核对持卡人的身份并摘录身份证号码,不得受理非法持卡人的消费。该信用卡的正面有周先生名字的汉语拼音,商店完全可以从拼音中知道信用卡所有人的名字和持卡人的名字是否一致,现在,签购单中的签名既不是周先生本人的名字,也不能读出与周先生名字的汉语拼音相同的读音,显然,这种不符已超出了合理误解的范围,证明两家商店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与周先生经济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对周先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的损失在其向银行挂失前已经发生,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信用卡发卡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的请求,同时判两家商店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776元及同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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