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买轿车 供证起风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2:29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海归”人员买轿车,供证却出了问题;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日前,原告张先生向虹口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并告诉法官,汽车公司已返还其定金2万元。 2004年10月7日,张先生与一家汽车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一份,他购买别克凯越1.8豪华天窗型轿车一辆,车价162800元,并当场交付了定金2万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汽车
11月20日,第一家汽车公司致函张先生,要求张先生在11月25日前提供上牌材料,并付清车款提车,逾期将处理所购车辆,造成的损失在定金中扣除。12月14日,张先生通过律师致函该汽车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无效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因该公司未退还定金,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预付款2万元。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其虽不具有办理免税购车的资格,但可以通过业务协作经销商办理免税购车事宜。由于张先生迟迟未交付免税证明,导致其未能办理免税购车事宜。因此,应由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张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被告汽车公司承认10月12日收到原告快递邮件,但称其中只有照片、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且于10月28日将照片、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归还原告。而原告则称,快递邮件中放入了应交付被告的免税证明等文件,并且于10月28日取回全部证明文件和证件。但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经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作者:通讯员顾琼记者李胜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