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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育课受伤 同学学校成被告 法院判肇事同学和学校赔偿共一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4:3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特约通讯员顾建国)在体育课长跑过程中不慎与同学发生碰撞,致使左尺桡骨远端发生骨折的小诸同学,将学校和同班同学小程告上了法庭,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由肇事同学和学校分担民事责任,小程同学给付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学校给付人民币6000元。

  小诸和小程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上海某中学。2003年12月3日上午,学校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进行1000米长跑。在4条跑道上,小诸、小程与其他6位同学同时起跑,竞跑中,小诸的脚与小程的脚发生了碰撞,以致小诸倒地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送小诸至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接着,小诸的家长又将小诸转至长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小诸的家长认为,是小程同学的行为使自己儿子受伤的,并且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作为校方,则不该在4条路道上安排8位学生同时起跑,因此,一纸诉状将学校及小程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小诸父亲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2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诸受伤事件的性质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小程是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长跑,无过错。至于校方则是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且亦按规定人数进行长跑,故也无过错。因此,本案当属意外事件进行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和小程应当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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