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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一棵 赔偿六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4:39 中国宁波网

  记者朱尉通讯员聂云峰朱世海

  宁波晚报讯 奉化法院日前对单某与前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单某赔偿前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2003年4月1日,溪口岩坑村人单某以影响其承包田花木生长为由,将距离其承包田1.8
米的一棵椿脑树砍掉。该树为同村前某父亲1970年所种,被砍时直径40多厘米、高约15米,一年能产椿脑20多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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