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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不能泛刑法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5:30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有人大代表提出,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刑法应增设“拖欠工资罪”。这种增设罪名的呼声已不止一次(据3月3日《新京报》)。

  这种呼声可能渲染社会重刑主义氛围。重刑主义是罪刑相适应原则逆向推理的延续化,认为用重刑就可以阻止犯罪,讲究重刑止恶。但刑法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若干犯罪,而且大成本投入所取得的一点效果,反过来又加重社
会对刑罚的依赖。

  从全球刑法历史也可看出,刑罚并不总是管用的,社会心理的罪罚标准总是跟着立法心理跳跃。

  我国曾经受到“无法无天”的种种磨难,施行法治以来带来的变化有目共睹,这就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法治的憧憬和向往,难免对法律崇拜起来:似乎法治的成果就是法律本身带来的;社会的一言一行都要由法律来规定;重视用法律规范而排斥其他社会规范,把应由道德规范、习惯规范解决的问题或用道德规范、习惯规范解决更好的问题,通通诉诸法律,用法律解决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又尤其推崇刑法。说到底,这还隐约着一种被忽略的、不负责任的思考模式:不是自己动手解决,而是把重大难题推给刑法、推给监狱。

  我们应当记住这样一条法律规则:刑法只能是社会的遮羞布,而不能是体面的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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