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下矿井次数有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9:09 山西新闻网 | ||||||||
省政府用“安全”之尺一量到底 本报讯 (记者郝丽娟)为了减少我省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从根本上让煤矿领导干部认识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重要性,省政府于3月4日做出决定,从即日起,每一位煤炭企业领导干部都要有下井记录,最少下井次数要有严格规定。省政府这一举措旨在用“安全”这把尺子将领导干部一量到底。
下井次数从上到下的次序是,集团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领导5次/月;副职领导6次/月。 生产(基建)矿井正职领导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次/月。其他人员下井次数由集团公司、煤矿自行决定。 据了解,省政府不仅明确规定了煤矿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而且还将其下井考核结果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