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配股成“白条”“中关村在线”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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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23:48 法制晚报 | ||||||||
按照约定每人将获赠股份但是最终却一分也没拿到——— 本报讯白纸黑字写明给予员工的公司股份成了泡影,中关村在线电子商城销售经理张国栋等7名员工讨要股权,将曾经供职的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下午,此案将在海淀法院开庭。
据介绍,7人工龄均在一年以上,按照公司规定,7人分别获赠5万到12万份股份。 吴女士在起诉状中称,2000年3月29日,她与北京中关村在线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10条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 2001年3月30日,吴女士与被告签订了《股权分配证明》,声明称“公司将无偿分配该员工股权8万股”,但后来一直未拿到。 据被告方代理人吴律师称:“股份期权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公司2000年注册资金10万元,2001年增资1000万,这意味着公司增值与员工无关。”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 作者:杨京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