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V侵权案获一审判决 原告得到的是尴尬的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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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1:02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2004年6月,本报披露了国际著名唱片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侵犯MTV著作权为由,将南京华厦卡拉OK练歌房告上法院的消息。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华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唱片公司赢了,因为他们打赢了官司;练歌房也赢了,这是为什么呢? MTV作品有没有著作权?
2004年8月10日,本案在南京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纳公司认为,被告华厦卡拉OK练歌房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首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及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首MTV作品为香港四大天王之一郭富城的《国王的新歌》、《纯真传说》以及《今夜我有点坏》。被告华厦公司辩称:MTV不属于类似电影的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针对MTV卡拉OK的影像画面单独收取放映权使用费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为不构成对MTV放映权的侵害,原告的索赔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焦点一:录像、录音制品或作品 不难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MTV究竟是录像、录音制品还是带有创作性的类似电影作品。南京市中院认为,MTV是“MusicTelevision”的缩写,意即音乐电视,是制作者根据音乐或歌曲的意境或内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和表演色彩的电视短片。MTV具有一定的创作性,并非对声音或图像的机械再现,只有符合以上特征的MTV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并非冠以MTV之名就必然成为受《著作权法》法保护的对象。从涉案的三首MTV来看,都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该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焦点二:华厦是否侵权 华厦公司辩称,其从合法途径购买了价款2312元的LD光碟一张,并已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费用获得使用许可,故其对所购得光盘中的音乐作品当然享有使用权,无须再次付费。法院对此认为,被告通过合法途径购得的光盘仅是涉案三首MTV的载体,被告享有该光盘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能因此对抗基于该光盘产生的录像制作者权和著作权。被告所获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颁发的音乐作品许可证仅证明被告享有相关音乐词、曲作者的使用许可,而并非对MTV作品的使用许可证明。 判决低额侵权赔偿 法院认为,华纳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MTV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与音乐作品同时使用,目前对MTV作品的使用费尚无具体标准可以依据。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而非著作人身权,因此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2004年11月22日,南京市中院判决如下:华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三首涉案MTV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华厦公司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赔偿华纳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总计6500元;驳回华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打不起的官司 从判决来看,华纳公司由每首MTV作品得到的平均赔偿不到2300元,而据具体办案律师透露,北京、上海获赔的平均数为7000至8000元。差距不言而喻。更何况6500元中的5000元还是华纳公司先行垫付的。获赔1500元,支出案件受理费3880元(诉讼费为7760元,由原、被告平摊),华纳公司赢了官司,赔了2380元。照此推算,著作权人告得越多,赔得越多。即使今后练歌房再次侵权,唱片公司也告不起了。 律师界反响 MTV侵权案获一审判决 原告得到的是尴尬的赔款 作者:洪唯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