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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依法维权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一军人退伍后被安置到工厂工作,后因合资问题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间,因一些变故,该军人一度停止工作,当其再回到单位时,却未能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及两审法院审理,依据劳动部关于“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复员军人的请求最终获得了支持。

  韩某于1984年退伍后,被安置到一家工厂工作。1996年7月,韩某由该厂合资到某电机公司工作,并分别于1996年11月1日、1999年11月1日、2002年11月1日连续三次签订劳动合同至2003年10月31日终止。2003年6月28日,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拘留审查,后停止工作。同年12月6日,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后韩某回到电机公司要求工作,该公司于同年12月1日向韩某下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在三十日内办理相关终止手续。2004年1月12日,韩某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提出家庭生活较困难,请求公司给予照顾,让其上班。同年2月3日,该公司与韩某第四次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后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能取得该电机公司同意。

  2004年3月25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年7月21日仲裁裁决:1、电机公司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电机公司为韩某合理安排工作;3、电机公司以每月不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为标准,补发韩某2003年12月7日至安排工作之日的工资。

  之后,电机公司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争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04年2月3日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遂判决双方于2004年2月3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收到一审判决后,韩某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韩某退伍后即被安置到工厂工作,期间该厂合资到该电机公司,属于初次分配到电机公司并一直工作至今。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先行告知。如用人单位未先行告知而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变更手续。鉴于上述理由,二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责令电机公司与韩某由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孙启明 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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