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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责也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杨毅苏志鹏王栋)本市首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人家属状告司机承担民事责任案,即机动车司机无责赔偿案经法院审理有了新进展:尽管司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已成定局,当事双方为赔偿比例分歧过大,争执不下。

  2004年7月30日22时40分,蓟县某厂司机李某驾大货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7.7公里处,与由东向西横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当场死亡,李某
车辆损坏。案发后,交管部门认定行人何某横穿高速公路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家属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无责任司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机李某给予民事赔偿。该案审理中,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被告司机李某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规定,自己可对受害者做出一定数额赔偿,但这要在法律规定和自己认可的赔偿数额范围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人家属、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因此,被害者家属要求当事司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总费用的50%有法可依。有关交通法制专家解释说,现在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做出了规定,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按国家规定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应为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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