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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滑倒摔伤 学校无过错不必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8:01 山西新闻网

  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不慎滑倒摔伤,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学校,还是学生自己?抑或是教育主管部门?

  3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被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风霜雪雨是自然现象,地面有积雪也是自然形成的,学生在雪地里行走,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是其行走不慎造成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
告受伤有过错。故学生要求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3年冬季,上课铃声响后,郑州市第六十七中学学生史阳阳急忙往教室走去。因地上有雪,匆忙中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史阳阳以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致使学生在校内摔伤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7000多元。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六十七中被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撤销。

  被告方主管单位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局则辩称,原告史阳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受伤不能证明是由于六十七中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来,由于学生受到意外伤害而起诉学校要求赔偿的案件不断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授文化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但是不是所有在校园发生的伤害都由学校负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学校对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的前提,是单位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钧德、张胜利)来源:新华网网络编辑:郭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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