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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致人重伤被判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8:3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乐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因被告及家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顺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2004年11月17日17时许,李顺业与其表弟李相业、表弟陈政通酒后到乐都宾馆东侧的某饭馆内喝茶时与洪水镇高家湾村村民高元钧相遇,因陈政通与高元钧相识,两
人开玩笑并相互推拉双方至门外,在推拉过程中,高元钧将陈政通的衣服撕破,两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李顺业见状用拳头将高元钧的右眼部击伤,过路人林兴涞劝架时,被李顺业在腹部连捅两刀,经乐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对于该案中的医疗费赔偿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林兴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800元。(作者:索南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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