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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顺手牵羊属盗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0:25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璐)本案审理过程中,检方认为,吴宏强奸和“杀害”受害人过程中,均实施了暴力,离开案发现场时,还拿走了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强奸和抢劫。

  但此案主审法官却认为,吴宏窃走玲玲财物时,认为她已经死亡,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抢劫财物,所以吴宏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
定为盗窃罪。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昨对记者说,刑法中对抢劫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定盗窃罪比较合理。因为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吴宏并没有抢劫财物的故意,他是在强奸、杀人之后见财起意,并顺手牵羊的。如果在吴宏拿走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突然清醒并反抗,此时吴宏再对其实施暴力的话,才能认定其行为是抢劫。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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